单位卖一处自用房产补交税款问题

1位顾问回复510人看过

2013年5月单位卖一处自用房产(我家非房地产企业),当时未缴税,现在在想补交应如何缴纳。谢谢!原值69万,销190万

专业顾问回答

唐烨艳
唐烨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初级会计师向TA咨询

一、印花税: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五。

二、营业税: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但属于2013年的业务,则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假设房产属于自建而非购入,则按照销售金额百分之五计算营业税。若为购入,则购入价格可以抵减计税销售额。

三:附加税费:应当按照上述营业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四、土地增值税:既然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销售旧房计税;或者核定征收。此税种并非根据销售额直接能够计算出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的是评估价,而非原值)

五、企业所得税:将转让取得的收入、房产成本、涉及税费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关于申报缴纳方式,鉴于此为2013年业务,并非当期税款,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咨询一下。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