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杭州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由于销售较好,目前现金流已回正而且数量较大,打算资金回流给股上海。目前打算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向股东收取利息,请问该做法会给我们单位造成什么纳税风险,税务局会要求我们按照贷款利率调增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么?是否有更好的合规方式?
具体的操作建议,需要结合贵司的具体情况分析。
以借款方式借款给股东,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该做法存在以下风险:
1、解决不了资金回流的问题。以借款方式操作,始终需要股东归还借款,并不能最终解决公司资金回流给股东的问题;
2、按照股利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自然自然人股东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还存在被要求按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按贷款利率调增利息收入补税问题。企业与股东之间定价,同样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特殊原因,直接按照存款利息定价,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定价偏低,要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调增利息收入,补缴相应的税费。但各地对该问题的关注度不同。
综上,股东如需要资金运转平台,建议通过法人股东持股等方式,解决资金的调拨问题。有利润的居民企业,利润分给境内的居民企业(法人股东),按规定可以免企业所得税,该法人股东再以获取的利润对外投资,将款项转至其他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