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取得的非政府权益性拨款,按不征税处理后,但最终应按补助的资金使用时期交纳所得税,就是拿了补贴还是得交所得税吗?
2、单位支付合同款,对方找税务代开票据,但票据的备注信息不是合同上的收款方,支付款又是合同上的收款方,这样有何税收风险,已发生的如何弥补,未来如何规避?
你好,问题已知悉!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补贴收入除上规定以外的,其所得税还是需要缴纳的。
二、按正常税务代开发票的流程来讲,其备注栏信息应该就是申请方的纳税人名称与信息,如有误,是否对方提交资料的时候有误。
其次,确认合同方与发票的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分包关系,如果有异常,不合税务要求,则该退回的发票应退回要求重新开具。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