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间相互调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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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之间想相互调拨资产,调出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给调入公司开发票吗?有没有其他合规的做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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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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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之间调拨资产这个概念不准确,应该是总分公司间或母子公司间。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总分公司是同一法人。从流转税角度来说,如果总分机构不在同一个区域(县或县级市),调拨产品时,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调入时可以进行抵扣,总的来说增值税税负没有增加。如果调拨的是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销售行为,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次,如果母子公司调拨资产,不管是产品还是固定资产,由于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均应按销售处理,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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