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山东省内一家医养结合的盈利性公司,聘请日本设计院进行装修设计,除现场勘察外,主要劳务在日本完成,我公司应代扣代缴哪些税款,依据是什么?
设计合同尚未签订,合同条款怎样约定对我方有利?
您好!
一、增值税及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