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出口设备的核销及出口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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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由于市场原因要退运出口,卖给第三方。

请问:

1、退运出口后,最终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比退运(退运报关单按当时进口原价反应映)报关单金额少,外管怎么核销?

2、 出口退税如何申请?(这些监管的设备当时有抵扣进项税,而且已全额付汇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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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评价:4.9

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以下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监管方式通常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等。只有减免税进口的,按照退运处理,从问题看,贵公司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什么还需要监管?麻烦补充说明。

对于符合退运条件的货物,可以在1年内办理退运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A公司需退回至关联公司的原材料的进口时间已超过1年,不符合退运的条件,进口时缴纳的关税不能退回。

如果已经是缴纳进口税费,贵公司再对外销售时,建议直接按照一般的出口业务处理,即销售给境外客户,按照汇发[2012]38号文的规定进行收汇操作。根据汇发[2012]38号文附件2第十一条规定,贸易项下收汇时应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ü 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ü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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