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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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固定资产,我们是整车制造业,目前是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还是应该按照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应该是哪种,其次有没有另外的时间上的区分。

这个简易计税是不是也应该按照今年12月新发布的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放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项目里。

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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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增值税范畴的旧货,包括两个概念: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抵扣固定资产、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非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您的描述,我猜测您问的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是否抵扣不确定)。其实,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就引到其他文件;这里只是相当于链接功能,并非有新的规定。

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对征收率作了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针对该问题,其政策综合起来就是:

(一)若该固定资产已经抵扣,则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二)若该固定资产未能抵扣,则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因此,如果属于上述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则通过此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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