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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取得,营改增后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转让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公式:含税价格/(1+5%)*5% 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应交增值税*(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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