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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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比如2007年,某市政府与B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市政府指定的某A国企与B开发商合资成立C开发公司(股权比例25:75),共同开发某一片地块。一级土地基础设施都由B开发商投资建设垫付资金。双方约定一个总包干价2亿,由B开发商在支付各项开发成本过程中付款到包干价的上限2亿,就不要再付给政府了。当这些土地达到招拍挂条件后,B开发商从政府处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挂取得土地,比如付了10亿,扣减掉已经支付给政府的包干价2亿,剩余的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8亿,由政府全部返还给B开发商(采用地方政府财政扶持的政策,用地方政府财力补贴或补助的方式返还给B开发商,以此加速B开发商对项目的建设)问题:请问这8个亿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算B开发商的经营收入吗?是否可以认定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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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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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各项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营业外收入中列支的盘盈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对于企业处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收入需要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

“用地方政府财力补贴或补助的方式返还给B开发商” 这一项是写在条款里面的吧? 如果是,则说明这不是开发商的经营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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