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集体旅游费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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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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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些争议。有人认为,此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亦未列明此项,因此不得税前扣除。我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与生产经营有关”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之一,这个没有问题。

第二、税法关于扣除的列明项目之中,无论可以扣除、不得扣除还是限额扣除项目,皆无此项,因此应当参考一般原则。

第三、为员工支出并非与生产经营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既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然可以参考相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认定。个人所得税法将旅游支出认定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明确的。当然,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福利待遇;既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而且,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前面使用了“各项”措辞,后面列举时使用了“等”字。

因此,个人认为,员工旅游支出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正如我之前所讲,此属于我的个人理解,网上也有不同看法,因此建议就此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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