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两个公司(姑且称之为A和B)
A是实际的经营公司,员工的合同基本都是和A签的。但是在2015年做工资的时候,应当时美国总部的要求,有几个员工的工资就从A转到了B的下面,中文帐也就跟着调了。但是最近B被税务局稽核了,税务局指出这部分并不是B公司员工费用,要求补缴这部分工资影响的少缴的所得税税金。B公司已补缴了5万多的税。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需要把A公司这部分工资费用再调整回来,但是该怎么调呢?如果只是单纯地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该怎么做税金呢?会不会之前A多交的那些税就拿不回来了?如果直接计入本年度费用,恐怕也不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话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如果上述几名员工,确实服务于A公司,则其工资费用应当列支于A公司,而非B公司。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如上所述,若员工服务于A公司,对于B公司来讲属于列支了不应扣除的费用而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于A公司来讲则属于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自当追补扣除,并依法抵税或者退税。
三、账务处理上,其实B公司冲销原先计提这部分员工工资的分录,而A公司补提工资即可;至于涉及损益(补提、冲销分录时,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应成本费用),则应换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A公司补提工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
由于利润减少,则也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产生借方余额。
如果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如果抵税,则此借方余额与当期计提贷方余额自然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