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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有些省份和城市不征收水利基金,比如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省份计税方法、比率也有所不同。比如湖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湖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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