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因此,确定上述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上述服务是否完全在境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上述技术服务发生于境外,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发生于境内,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而由境内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