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属于应开具财政非税票据的,按规定取得非税收据,可以在税前列支。
财政票据的开具范围,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以及收取其他非税收入。
如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提供了应税服务,企业需要求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否则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相应支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租赁、培训等营业税应税服务,需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根据《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规定,对中央财政票据进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适用于中央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替代和废止相关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