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情况是这样的:企业从事电信增值业务,通过向某个人购买其渠道下的用户流量来实收收入,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这个人的佣金。但是由于提供渠道的个人处于强势地位,不签合同不开发票。那么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依据定期结算佣金的单据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由于不符合税务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支出的佣金金额做应纳税所得调增。补充一下支付佣金的方式为:企业银行账户直接打款到对方个人的银行账户。
请问老师,这样处理有没有问题?谢谢!
有两个问题:一是向个人支付佣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未代扣代缴,企业有补缴或接受处罚的风险。二是企业费用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的,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损失。建议:一是企业应与个人签定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范围,避免经济纠纷;二是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相关税金,企业凭发票支付佣金,并做为销售费用核算的依据,规避代扣代缴风险和所得税纳税调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