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补助费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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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以前聘请了一个离退休人员,做为我们的清洁工,现在她查出来得了鼻癌,我们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打算给她一笔生活困难补助,请问这笔补助可以免征个税吗?

我们咨询了地税局,说可以参考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不是很明白,提留的福利费是指什么意思?因为按照以前的会计制度,应该按照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但是现在的会计准则,都不需要计提福利费了,当期发生,才计入福利费的。

那么请问这笔补助到底可以免征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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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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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关于生活困难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说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第四款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以,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所谓的14%福利费,现在福利费如不超过14%可据实列支,超过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这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

3)如员工离职补偿金,需要超过年度市平均工资的3倍(上海市213,804元)的部分才缴纳个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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