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非跨县市区总承包工程,直接在机构地申报纳税,不适用预缴方式,同一市跨区是否需要预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台文件明确;承包工程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分包款部分可以扣除后计税;承包工程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分包款部分不能直接扣除,需凭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同一县市无需预缴
非跨县区的,无需就地预缴;同一市内跨区的,按当地税局规定操作,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跨区需预缴。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2、一般计税方法,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
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包括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项目,可以扣除分包款,但需注意取得扣除凭证;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总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不能扣除分包款,而应当取得分包方提供的专票抵扣进项。只是跨地区预缴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具体见上一问题对你的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