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后通行费的抵扣政策尚未明确。
暂时没有规定说一定要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通讯费发票属于营改增之后保留的票种,很可能会继续使用,具体的抵扣政策,需留意国家税务总局的衔接政策。
以下税务机关的答复供参考:
上海国税第五直属分局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2016-8)
四、以后取得的桥路通行费都可按计算后的金额抵扣?那发票如何认证?
……
7月31日以后暂未明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公告(2016)15号 【发文日期】:2016-07-25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事项公告如下:
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上海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