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销售空调一并提供的安装服务,按混合销售适用17%的税率;非混合销售,单独的空调安装业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但属于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老项目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
混合销售:不再区分货物销售和建筑服务纳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建筑服务纳税,一并按照销售货物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非混合销售:可以选择按11%的一般计税方式或者是按3%的简易计税方式
不属于上述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空调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按11%的税率计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能变更计税方式。同一个企业不同的项目,可以分别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的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