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标准不变,防盗门销售小规模纳税人仍适用3%征收率。
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36)号文等,主要是对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等之前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转为征收增值税。
销售防盗门,适用的税率/征收率不变,只是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有变化,贵公司需留意是否有相关业务。
如问题所述,贵公司适用的税率为3.5%,估计是之前销售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适用3%的征收率。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未发生改变,仍为连续12个月不含税收入不超过一定标准(工业50万、商业80万、营改增服务500万)。
2、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变化
营改增之前,销售自产防盗门顺便提供安装,销售自产防盗门部分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安装部分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依据主业判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销售防盗门为主顺带提供安装,全部按销售防盗门缴纳增值税,适用17%税率或3%征收率;以工程(建筑服务)为主,工程项目当中涉及到防盗门安装的,统一按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或者是选用简易计税方式按3%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项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