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目前注册的是一家外资贸易公司,但事实上是没有货物买卖的经营活动的(货物是从中国的代加工工厂送到我们总部),我们中国的贸易公司现在有150人左右,主要是帮总部设计图形,监督工厂的QC还有跟踪货物进度及后勤行政财务人员等,所以这边的费用大头也就是员工工资,差旅费和办公室租金,没有其他收入。
目前公司所有的经费都是每月由总部汇过来(需要交6%的增值税),而我们的员工工资又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总部觉得交的6%的增值税比较冤枉,问我们怎么可以免掉呢?如果我们将现在的公司注销掉变成办事处,是否交税和总成本方面就会节约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上所述,“帮总部设计图形,监督工厂的QC还有跟踪货物进度及后勤行政财务人员等”,这其实属于为总部提供了相关劳务,收到总部资金属于上述劳务所对应的收入,因此依法缴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即使“将现在的公司注销掉变成办事处”,恐怕也难以取消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