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科技成果做出资主体时要如何操作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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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科技成果做出资主体时要如何操作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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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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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规定,应当以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名义作价出资,即谁持有科技成果,就以谁的名义作价出资。但对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来说,这却可能成为一个问题。高校院所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不允许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并正在清理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一边清理一边兴办,这对矛盾怎么解决?有些高校院所以此为由不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作价出资以后将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转让给科技人员或其他出资者,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目前相关部门对高校院所的监管比较严,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名目较多的各类审计基本上年年遇到,而且每次审计又往往延伸到所投资的企业。这对事业单位来说,多一个延伸审计点,就多了一个可能发生问题的潜在风险点,而这又不是高校院所自己所能完全掌控的。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创办的企业来说,每一个审计都得耗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去应对或解释,甚至还得披露自己的一些商业秘密。所以,高校院所不太愿意与民营企业合作创办企业,而有些投资者也不太愿意与国有资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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