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技术的成熟程度是专利转让的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成品进行转让,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因此往往得不偿失。还有的转让方在转让专利技术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会隐瞒其技术已转让的事实,甚至将已约定不能转让的技术拿来再次转让,给受让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受让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利益。
另外还存在的情况是,技术的受让方将技术非法转让给第三方,这样不仅损害了第三方的经济利益,而且侵犯了技术转让方的利益,构成直接违约,如最近的飞利浦侵权中国企业插座专利的案例。
因此在专利转让中,投资企业对专利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市场价值的深入了解十分有必要。企业可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专利技术的可行性,可通过技术评估对技术成熟度的判断作参考;要多方面对专利技术的最新权属进行调查,而不可听取一面之词。最重要的,在技术合同订立中,要对各种存在的可能结果进行详细的责任义务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确定一项成熟的专利技术后,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获得专利技术转让的方式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1、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又可分为独家买断、独占许可、普通转让等几种形式。投资企业选择技术转让的合作方式,一般会基于企业的技术力量、技术本身的难度、技术升级等因素进行考虑。由于独家买断、独占许可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大,因此实力较小的企业最好能够对自已能够覆盖的市场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自身实力确定适合己方的转让方式。如果选定了普通转让,为了规避可能因为多次转让造成的竞争局面,企业应该在转让合同中对技术转让家数和转让地域加以限定,以尽可能地降低市场风险。专利技术一般都有一定的再开发潜力。如果技术持有方在技术成交后通过研发使技术升级,进而将升级版的技术(往往不受原转让合同所限制)再度转让,这会给早先投资的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投资企业应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此加以限制,比如优先购买权等。
2、技术入股。投资企业选择技术入股的合作方式,通常是基于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和高技术要求、企业自身消化能力、企业资金、转让方的资源优势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相对于第一种方式,技术入股的形式因其风险要小一些,很受中小型投资企业的青睐。通常情况下,由于技术方的介入,双方在合作中由于理念的不同,很可能发生摩擦,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展。因此,在合作之前,应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限定。另外,适合技术入股的专利项目有很多为高新技术,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申报项目、获得扶持资金,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3、销售分成。销售额提成是投资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前适量回报(技术入门费)或根本不回报技术持有方的合作方式,是一种有利于投资企业的合作方式。这种情况下对投资企业而言,市场风险才是项目的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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