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出现的其他业务收入,怎样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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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您个问题。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出现的其他业务收入,我们单位采用的是差额征税。此次其他业务收入13万,卖的废品收入,怎样征收增值税,按多少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怎么算?求解答【劳务派遣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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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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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务派遣收入

既然选择差额征税,则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政策都是一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销售废品收入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特定货物13%)征收增值税,同时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附征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出口免抵退有特殊规定)一定比例征收。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7%(城市)、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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