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交纳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用电,供电公司以用电性质为居民性质拒绝为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只有非居民性质的电费才能开,请问这个有税法依据吗,其中还包括几个高压变压器,原来按代收代缴算的,现在说这是转售行为,也不能开专用发票
您好,营改增后,原物业公司可以作为代建的水电气费,现在很多地区的政策,如果符合代购条件的,按照代购处理,差价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征增值税;否则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物业公司向居民开具发票计征增值税,从水电气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所述的居民性质的用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我暂时还未查到相关文件,您能否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我们对于税法的执行应以相关文件为依据,或者是当地的政策也可。
如果是对自然人个人,确实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是免税项目,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查到居民性质用电是免税的说法。
因此,您首先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依据;其次,看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