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属于经营行为,不论营改增前后,均需要开具发票,只是征管由地税改为国税征管。现在的情况是,部分银行收取利息并不开具发票。建议与银行沟通取得发票,如无法取得发票,则取得其他单据,准备好相关资料,证实相关支出的真实、合理性。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