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6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如上所述,既然“残值今年9月变卖入账”,则当时应当做出合理估计,而不应直接确认为损失。账务调整及补税分录如下。
调整去年确认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计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罚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等)
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本年取得残值变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此时,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支出)。
另外,如果属于清理损失,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否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