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产袋装产品在生产入库时按标包重(标准每袋的重量)计算,销售出库时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标包入库与过磅出库的差异相当于是标包不准导致的差异,这种差异用作为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吗?
2、存货或固定资产在发生盘亏或毁损,赔偿款已经弥补了损失,则不需要作资产损失申报了吧?但进项税应转出处理,对吗?
3、存货盘亏、丢失、变质损失、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都应作为专项申报吗?固定资产达到全用年限而报废,但折旧计提完毕 ,未发生损失,就不存在清单申报的问题吧?
1、答:这种量差不需要进行申报。
2、答:盘亏或毁损需要进项进项税转出,并计入损失支出, 因涉及如该项损失以前年度计提准备金等情况,仍要进行专项申报。
3、答:存货盘亏、丢失、变质损失、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都应作为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根据文件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