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青岛五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自产的货物5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1000万元,企业会计按照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适用13%税率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5000万元+1000万元)*13%=780万元
其实完全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就可以。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5000万元*13%=650万元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1000万元*9%=90万元
合计:740万元
总结:
政策理解不到位,就会多交冤枉税,通过以上案例看出,由于会计人员不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增值税40万元。
提醒:
企业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这叫风险控制!
企业不该交的税一分也不多交,这叫税务管理!
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1)只是针对建筑服务。(2)这种分别是强制性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结:
1、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安装,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2、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3、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若是按照兼营业务已经分别核算了,则可以分别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