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师:我是7月份刚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三季度期间只签订了一个项目,收预付款5万元,另收工程款6万元,共计11万。因项目尚未完工,未开具发票。本季度申报纳税时,我是不是应该按照预收款5万先预交税款,同时因没有销售收入,未达到季度9万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期待老师的回复。谢谢!
问题所述情况,预收工程款5万以及收取6万的工程款,均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共计11万,季度收入11万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仍超9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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