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储值卡报销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储值卡
所谓储值卡,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商家通过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某种磁卡凭证,以吸纳社会公众预先支付用于日后消费的资金,并向公众开具(或者不开具)购卡发票的行为.这种凭证就是商务领域俗称的"储值卡".接下来仲企财税带大家看看‘【上海浦东代理做账平台】简述预付储值卡报销的法律依据’不懂的就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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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储值卡报销的法律依据
观点一、或者有人会认为:发行储值卡只是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商业机构之间的一种交易安排,持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换来商业机构更加优惠的产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对交易双方不仅无害,反而有利,并无违法之处,不应禁止.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储值卡是否对社会和经济运行有利,因为从历史经验来看,先进的商业工具往往是聪明的商人根据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创造出来并投入使用的,而法律往往是在某种交易工具或规则投入使用后,才被社会公众赋予价值判断和由此产生的拾遗补缺.也就是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追求公平的价值观,有些即便是非常有效率的交易工具或交易制度,也会因欠缺公平考量而被法律视为非法.
那么,到底发行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判断发行储值卡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明确:1、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票券使用;2、该种代替使用是否在公开市场上进行.
首先,储值卡属于电子支付工具,技术上具有进行支付的可能性.而且实际上,持卡人和商业机构也正是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以及获得折扣让利或者获利的目的而上海浦东代理做账平台将储值卡作为代币票券进行使用.
那么,仅仅发生在商业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使用储值卡的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开市场上使用代币票券呢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物物交换以外,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任何交易,只能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只有人民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