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系列措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先说个好消息!10月1日起,8项费用以后不用交了。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关于找工作歧视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不得干下面三种事情: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明显,《条例》加大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力度。
如果找工作遇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咋办?
可举报!让相关部门来处罚!
《条例》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提个醒!
求职和招聘都得讲诚信,要不就会被联合惩戒。
《条例》强调诚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