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两个意思:1、过渡期内,基本扣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2、过渡期内,适用新的税率。
很多纳税人对此产生了很多的疑惑: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底是隶属于9月份的工资开始适用新政还是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开始适用新政?纳税人10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照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进行申报?
纳税人之所以出现上述疑问,主要是对以下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新规什么时间开始适用。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