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局以及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里面说为了支持新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工作对于个人所得税上面做了一些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等其他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