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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查证,无法证明受票方虚开,拿什么证明,我税务合规!

发布时间:2022-10-20 17:44:38浏览:147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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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妄之灾落到头顶,供应商跑了,可企业间的业务已然发生,无法查证,无法证明受票方虚开,一切的不确定因素一股脑涌入,你是守法人,可该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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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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