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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公司注销: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部分企业简化注销,你合格了吗?

发布时间:2022-10-26 11:48:55浏览:188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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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创业者在踏上企业注销这条慢慢长路后,不禁感慨,当初注册企业时怎么没想到这不,自己兢兢业业,行的正走的直,经营不善却没欠债,没税务,但怎的如此麻烦。就在最近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特殊创业者,推出简易注销流程,你是否符合。

不少创业者在踏上企业注销这条慢慢长路后,不禁感慨,当初注册企业时怎么没想到这不,自己兢兢业业,行的正走的直,经营不善却没欠债,没税务,但怎的如此麻烦。就在最近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特殊创业者,推出简易注销流程,你是否符合。

具体内容如下: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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