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注销和常规公司注销还是存在很大不同的,破产公司注销时一般都会涉及欠税、拖欠滞纳金、罚款等内容,并产生‘死欠’核销、税收滞纳金、罚款等疑虑。
从专业角度去看,如若公司破产后无力缴纳税款,其对应的滞纳金、罚款也不能偿还。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最终涉及债务人企业税务注销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只是该文件表述过于笼统和原则性,在破产程序中未依法偿还税收债权、滞纳金、罚款未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不够清楚,使许多税务机关通常认为破产企业不符合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办理税务注销,导致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不能办理税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