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清楚,外资企业在我国法律体系是非常特殊的。因其架构特殊外资企业虽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但却并不适用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1条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因此在处理外资企业事务时,公司处理十分漫长且繁琐,尤其是公司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