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实用专利和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因其本身的艺术和设计感,在众多专利项目组可谓独树一帜,作为以视觉为核心的专利,在专利外形更改上范围限制颇多。
一、增加或改变视图形式,不增加或改变视图内容
添加图片或照片,如果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设计内容已在原图片或照片中表示,则修改属于原图片或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二、增加相同或对称面的视图
添加相同或对称的视图,虽然添加的内容没有显示在原始图片中,但如果根据该领域的设计常识,可以确认添加的内容与显示的表面有相同或对称的关系,可以看作是添加的内容已经表达,修改不属于超出范围的修改。
事实上,汽车的左右侧一般不可能完全对称,比如汽车的油箱盖,或者在左边或右边,但对于汽车来说,比例很小,忽略了微小的变化。
只有当变化(包括增加、减少、变化)非常小时,才能被认定为不会导致超范围的修改。
一般来说,形状或图案的变化通常被认为是超范围的修改。
三、修改绘制视图中的错误
绘制视图中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原始图片或照片中存在视图不对应等形式缺陷,则修改这些缺陷。如果修改后的设计内容可以根据产品所属领域的设计知识直接确定,则修改不超出范围。
四、修改视图名称
修改视图名称通常不会导致超范围的修改,但如果结合视图,表达式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则仍然认为修改超范围。
五、删除不易见面的视图
删除显示产品非易见面或非常见面的图片或照片,或删除产品相同或对称面的图片或照片,并在简要说明中有相关说明,属于不超出范围的修改。
六、删除视图中多余的内容
由于我国要求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有虚线、阴影线等多余线,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弧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多余线,属于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七、删除微小的设计内容
删除微小的设计内容,不属于明显超出原图或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八、删除非图形用户界面的图片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在内的产品,如果在修改过程中删除了图形用户界面“内容画面”,不属于修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