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三、申请人
补发注册证申请人应为商标注册人,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应一致。
申请人为商标权利人,但名义或地址发生了变更,且向商标注册部门办理了商标变更申请手续的,待变更申请核准后再行核准补发注册证申请。
申请人为正在转让中的商标的受让人的,应等待转让核准并公告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再提交补发注册证申请。
四、商标
申请补发注册证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且为有效状态。
五、审查结论
1.不予核准的5种情形
经审查,补发注册证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名称与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一致的;
(2)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已被核准,短期内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且在先提交的已被核准的;
(3)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4)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5)其他不应核准补发注册证申请的情形。
2.核准补发注册证
经审查,补发注册证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核准其申请,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