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报时需登记一年以上;
(二)公司通过自主开发、转让、赠与、企业并购等形式,获得并充分发挥主要产品(服务项目)关键适用功效的专利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项目)起关键支撑作用的专业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占公司原员工总数的不低于10%;
(五)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具体经营期不满意三年的,按实体经营时间换算,相同)研发费用总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一年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含)的公司,不得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公司,不得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公司,不得低于3%。
其中,公司在我国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得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项目)收入占公司同期年收入的60%以下;
(七)公司创新能力评价必须符合相应规定;
(八)公司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公司个人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比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即上述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的判断标准”),进行个人评价。公司认为符合评价要求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申请评价。
(二)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影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家许可合同)、生产制造批准、新产品或新技术应用确认(检索)原材料、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确认等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及其研发团队占企业员工的比例;
5.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登记表(具体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附研发主题活动说明材料;
6.财务报告(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具体期限不足三年的实际经营年限)及其专业收入登记表。
(三)合规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鉴定评价专家数据库;根据公司申请材料,提取权威专家数据库专家对申请公司进行核查,并提出评价建议。
(四)评价、公示公告和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定后在企业中进行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上公告15个工作日,无意见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上公告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公示评估结论,授予公司统一印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