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山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
《金山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金山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2、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3、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25日,则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异议申请日以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 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一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异议申请,但各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在多份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一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
4、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提出商标异议的步骤
商标异议的受理机关是商标局,具体执行部门是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处,办理商标异议应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局所制定的规则、格式来操作。办理商标异议的基本步骤如下:
1、商标异议应具备的要件:异议人、被异议商标、异议理由。
2、为提出商标异议准备规范的书件:商标异议书、经过代理的要有正式的代理委托书、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内容完整的异议理由书,上述书件一式两份,分出正本和副本。
3、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据应真实、客观,如是外文书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当附中文译本。
4、异议的送达:送达方式分直接交送和邮寄,直接送达的由异议人或代理人直接交到商标局,截止日期是商标异议期内最后一天工作业务的终止时间;邮寄的是通过邮局寄送商标局,寄出的商标异议书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传真件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只能视为商标异议的意向表示,正式的文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