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办幼儿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所在区、县(市)民政局进行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区、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1、成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有规范的名称。
2、成立民办幼儿园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有与建幼儿园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所在单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申办理由、招生对象以及范围、培养目标、教育形式、场地、开办资金、开办条件--设置条件: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基本条件:配备任职条件和管理能力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行政负责人;组建符合任职条件的、有与幼儿园人数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幼儿园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