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个人自有住房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接下来就一起开始看‘【光明代理记账公司】解释转让个人自有住房如何缴纳个税?’搞不懂的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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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房子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光明代理记账公司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光明代理记账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光明代理记账公司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转让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根据《通知》规定,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的扣除自2006年8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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