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
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形式条件
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1新颖性
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1.2创造性
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是指: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1.3实用性
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它既不能同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雷同,更不能是对它们的仿制、抄袭。
“不相近似”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能是对现有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它们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别,而应有公众一眼就能看出的明显的不同和变化里的“出版物”和“公开使用”同发明、实用新型中有同样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