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9日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恢复生产经营。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要怎么享受这项政策呢?
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哇,那真是简单方便啊!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申报期5月份已经缴纳税款的怎么办?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如何理解可申请退还税款的时间?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指的是2020年5月份缴纳入库的税款。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1-4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元,其中2-4月申报期已预缴税额4000元(税款所属期1-3月),5月申报期预缴税额1000元(税款所属期1-4月),则按文件精神,仅对5月申报期入库的税额1000元办理退税。纳税人在2-4月份申报期预缴入库的税额4000元不办理退税。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出台多个税费优惠政策,借此机会也给大家梳理一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牢记时间点,记得享受政策红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