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请注意临近岁末年关税务局提醒您关注并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以下事项!
一、提醒职工于2020年12月31日前确认2021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Ps:
1、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确认修改,2020年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2、纳税人可以补充填报2020年专扣信息。
二、2021年1月1日起,两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有变化,请注意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提醒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无住所个人于2021年1月15日前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为避免产生滞纳金,请提醒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于2021年1月15日前,携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等办税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四若您单位有派员工前往境外工作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请于2021年2月28日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