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W女士(化名)奔驰维权案引起社会关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有关消费纠纷也达成了和解协议。
先是,4月11日流出视频,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在奔驰引擎盖上维权,哭诉她66万元购买的生日礼物还未开出4S店,就发现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等,舆论哗然,奔驰遭遇重大品牌危机...
近日,西安高新市监局对4s店作出处罚: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罚款50万;
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罚款50万;
合计罚款100万元。
附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监工高罚字[2019]第9号
当事人: ⻄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10131593330629Y
住所(住址): ⻄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颜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029-63353333
联系地址: ⻄安市⾼新区科技八路 105 号
2019年4月9日,我局接到12315 消费者举报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其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的奔驰品牌CLS300 动感型跑车,提车当天发现汽车发动机漏油等问题。
4⽉11日,我局执法⼈员对当事⼈进⾏现场检查,4月12日对当事⼈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为立案调查。4月13日,投诉人⼜提出当事人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的问题,我局决定对上述两项涉嫌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4 ⽉12日,我局对涉案车辆依法查封,并委托陕⻄长安⼤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对⻋辆发动机有关事项进⾏鉴定。
经查:
2018年12月27日,当事⼈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车辆。
2018年12月30日,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完成了 PDI 检测,检查结果为合格且未发现涉案⻋辆发动机漏油状况。
2019年2月25日,投诉人与当事⼈签订《销售合同》,以贷款方式购买涉案车辆。
3⽉27⽇,投诉人提⻋当⽇发现行⻋电脑提示“下⼀次加油时加注 1L 机油”,遂向当事人反映该车故障,当事⼈对⻋辆检查后发现发动机曲轴箱破裂,裂痕受力方向为由内向外。
因当事⼈与投诉⼈未就⻋辆维修退换事宜达成一致,投诉人向12315、12345 等反映该问题。
4⽉18日,经我局委托的陕⻄长安⼤学机动⻋物证司法鉴定中⼼鉴定意⻅为:
1、该⻋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
2、该⻋发动机⽆更换、维修历史
3、该⻋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当事⼈作为梅赛德斯奔驰汽⻋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金融)的合作⽅,在明知发放贷款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和⻋辆真实交付日期等信息的情况下,未向投诉⼈如实告知上述信息,利用投诉⼈尽早提⻋需求,介绍投诉⼈与陕⻄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胜公司”)于2019年3⽉22日签订《垫款服务协议》,约定在贷款审批之前由元胜公司按照金融机构核定的贷款金额先⾏垫付购⻋款并代办⻋辆抵押登记等,投诉人⽆需等待贷款审批即可提车。
元胜公司收取投诉⼈服务费12575 元、抵押费1500 元、⻋辆挂牌费1500 元。(服务费由元胜公司收取,后按比例定期转入当事⼈账户。)
3⽉27日,当事⼈通过奔驰⾦融业务系统将投诉⼈的贷款合同激活,贷款于当⽇开始计息;元胜公司通知当事⼈从该公司垫资款专户划扣垫付款;当事⼈向投诉⼈交付了所购⻋辆。
3 ⽉28 日,奔驰金融向投诉⼈发放的购⻋贷款转账⾄当事⼈经营账户。当事⼈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需垫资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真实情况,仍为投诉⼈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
4⽉12日,元胜公司向投诉⼈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15575 元。
在案件调查中,办案⼈员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1、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投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法⼈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的主体资格和接受调查⼈员资格的合法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具有管辖权;
3、涉案车辆进口证明书、当事⼈进货发票、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强制认证车辆⼀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复印件、PDI 检测结果,证明当事⼈销售的涉案⻋辆的来源和销售涉案⻋辆的质量状况;
4、委托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结果、司法鉴定结果告知书,证明涉案⻋辆存在质量问题;
5、相关笔录、票据、协议、材料,证明当事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当事⼈销售给投诉人的奔驰 CLS300 型号轿车,经陕⻄长安⼤学机动⻋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身财产安全权,构成《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 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的⾏政违法行为。
(⼆)当事⼈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 ⻋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人真实情况,仍为投诉⼈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的行为, 违反了《陕⻄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陕⻄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 “夸⼤、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送达《⾏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工高听告字〔2019〕第 7 号),当事⼈当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未提出听证申请。
5⽉16日当事⼈向我局提交《陈述书》称:
⼀是该公司在元胜公司垫款后向投诉⼈交付⻋车辆,⻋辆交付后收到奔驰金融放款, 由于元胜公司逾期垫付购车款,导致投诉⼈对垫资服务费不满;
二是该公司未向投诉⼈收取垫资服务费。因与投诉⼈已达成谅解,当事人要求减轻行政处罚额度。
经复核,我局认为:
当事人的陈述理由与其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为⽆关联性,故我局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额度的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不予支持。虽然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案件调查,并与投诉⼈达成和解,但其违法行为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商行政管理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与投诉⼈已经达成了换⻋等和解协议,⽆违法所得,故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五⼗万元。
对当事⼈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陕⻄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三条第⼀项⾄第十三项规定的, 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鉴于元胜公司已将收取投诉人的服务费 12575 元已经退还本人,⽆违法所得,故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五⼗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 罚款壹佰万元整,上缴财政。
上述罚款,当事⼈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商银⾏⾼新路支行,地址:⾼新路与光华路十字路口)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日内向⻄安市⼈⺠政府或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执行。
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19年5月23日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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