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票是否能够开红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接下来仲企财税来带大家介绍‘【国税怎么申报】表述房地产开发票是否能够开红数?’弄不懂的来认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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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认为房地产不征税发票在收到余款时需要收回冲红
(1)首先说明,应该这样理解。红字发票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由销售方开(你想想蓝字是销售方开的,现在要冲,当然是销售方开红字啦);但是,为了要开红字发票,之前还有一个手续是到税局申请《开具通知单》,关于这一环节,某些国税怎么申报情况下由销售方进行,某些情况由购货方进行。
(2)情况一:购货方向主管税局申请《开具通知单》,将《开具通知单》交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税法依据是:《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在企业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而原专用发票销售方或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时,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国税怎么申报或销售折让,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房地产企业开增值税红色发票金额多,税款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