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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会被注销

发布时间:2023-05-26 07:30:01浏览:327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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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法》来说,有很多条例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和讨论的。正确理解好《商标法》对于我们的商标转让也是很有帮助。

对于《商标法》来说,有很多条例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和讨论的。正确理解好《商标法》对于我们的商标转让也是很有帮助。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之中,就有一个让商标行业人士都非常关注的地方,就是可以取消“撤三”商标。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拿到商标后应当积极维护和运营,防止被“撤三”,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下两点:

(1)“撤三”的三年期限如何确定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自核准注册日起)。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

1、商标权主体的转让行为非商标的使用行为。

2、转让后被撤三的时间基准应从该商标的核准之日起算,并非受让核准之日起算。

3、受让人在受让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商标被撤三或被争议的风险。

(2)服务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局主要依据服务合同以及发票作为判断依据,合同及发票中应当明确商标名称以及服务种类,并以具体服务项目为准,公司宣传(例如网站推广等宣传方式)也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只能作为辅助补充,如果仅有网站信息没有合同、发票等证据作为依托,商标局不予承认。

二、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对在先权利的概念、类型、种类以及适用条件都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先权利不是某一个具体的权利类型,而是一系列民事权利的统称,是指在后权利产生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

商标局主要依据 服务合同 以及 发票 作为判断依据,合同及发票中应当明确商标名称以及服务种类,并以具体服务项目为准,公司宣传(例如网站推广等宣传方式)也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只能作为辅助补充,如果仅有网站信息没有合同、发票等证据作为依托,商标局不予承认。

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两点:第一,面向消费者;第二,能够表明商标所指代的服务的真正信息和服务介绍。 对于我们的商标来讲,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使用证据(基于性价比和可行性考虑):

1、在期刊、杂志或报纸等公开出版物上进行服务的宣传,出版日期结合广告内容能够作为使用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面向消费者且具有邀约性质的广告才能作为使用证据,如果仅是对商标的某种使用声明或者是对商家招商加盟不能作为证据。

2、在面向消费者的公共场所设立的广告。例如地铁站的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等,其广告合同和广告费用发票进行结合,也能够作为使用证据,两个要素,合同和发票缺一不可。若想强化效用,可以考虑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3、展会证据,展会一般会发行展会会刊,出现在会刊上的商标能够作为优良的使用证据,此外,如果商标能够在展会出现,在展会拍摄的照片可以突出商标,并以展会场景作为背景,以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 以上单独一个方面的证据难以确凿证明商标的使用,所以要提供至少两个方面的双重证据,具体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每隔两年在公开出版物上,例如报纸上,进行商标相关服务的广告宣传,要注明商标的具体服务内容并标明联系方式,例如标明网址(如果还未开展服务,可以仅在网站上进行相应的服务介绍),保留与公开出版物签订的广告费用合同及发票;每次展会在展台上出现商标图样,拍几张突出商标图样且广角拍摄的展会照片,证明我们确实在该日期的展会上出现并宣传过该商标,在宣传册上进行服务介绍,并使商标图样出现在会展的会刊上(出现商标名称及其服务介绍),以上两方面的证据即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使该商标不被“撤三”,进一步地,可以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进一步强化证据效力。

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撤三”的实施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只要我们注意维护,“撤三”并不容易发生。

四、如何降低商标的无效风险

首先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已核准注册的商标都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假设有两件均获得授权的近似商标,二者虽然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均被授权,将来无论谁去无效谁,都很难,最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二者并存,互不影响,退一步讲,即使会产生影响,也就是会在使用范围上相互限制。 假如将来成为驰名商标,我们可以依据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进一步保护该商标,对方无效该商标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因此,为使商标的无效风险最小化,应当把重要商标用起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另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小知识:

1.驰名商标保护条款: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商标“撤三”的流程

一、商标撤三申请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二、商标撤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三、商标撤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商标撤三申请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商标撤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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